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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區規范性文件
[ 索引號 ] | 115002227398230135/2020-01838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文秘工作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政府辦公室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22 | [ 發布日期 ] | 2020-04-22 |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綦江府發〔2020〕7號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
關于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在綦市屬機構,有關單位:
根據《重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29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貫徹〈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通知》(渝府發〔2020〕11號)和《重慶市司法局關于開展不符合〈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現行規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司發〔2020〕3號)要求,經二屆區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對《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綦江區進一步加強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綦江府辦發〔2018〕36號)、《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服務業發展扶持辦法(暫行)的通知》(綦江府辦發〔2017〕46號)、《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優勢工業企業注冊銷售公司的意見》(綦江府發〔2015〕40號)這3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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